提交日期:
2010-01-1317: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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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三初字第26号
原告苏世扬,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晚报社记者,住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大道34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02195510252514。
原告曾敏学,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晚报社记者,住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大道34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02197510031016。
原告范向辉,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岳阳晚报社记者,住湖南省岳阳市岳东路3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0219750921101X。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先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被告美国侨报社,住所地美国纽约市第40大道东15号。
本院审理原告苏世扬、曾敏学、范向辉与被告美国侨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苏世扬、曾敏学、范向辉应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但立案时未交纳,经批准在2009年11月13日前交清。因原告苏世扬、曾敏学、范向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清上述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贾小弟
代理审判员甘春汉
二○○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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