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规划动迁,市民自行转让房屋时,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和地税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因城市规划转让房屋时的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该《通知》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同时,文件明确了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据了解,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和房地产交易秩序,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而采取的一项税收调节措施。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之后又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依据《条例》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条例》的定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作为个人所购房产,如果仅作为居住使用,就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转让、经营此房产并获得相当标准以上增值收入时,才有必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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