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相关土地转让税率: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标的地块系营改增前取得,营改增后转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转让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726-500)/(1+5%)*5%=10.76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0.76*(5%+3%+2%)=1.08万元。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难点在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因纳税人选择了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0.76万元,因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726-10.76=715.24万元。扣除项目为取得土地价款525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500万元、耕地占用税10万元、契税15万元;相关税金1.08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不得扣除),扣除项目合计526.08万元。增值额715.24-526.08=189.16万元,增值率189.16/526.08=35.96%,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89.16*30%=5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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