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结果对中国没有约束力
自然没有法律效力,仲裁的是海洋国际法庭,而中菲是领地争端,领土争端怎么能交给海洋国际法庭审判。而且还是在中国当事国没参与的情况下审判,这明显是不合法的,他们也没有权力审判。
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
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
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
相关知识: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区别
在地位上看,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而且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1款和附件六第1条第1款的规定看,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设立的。所以,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常设性司法机关,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只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体制内的常设性专业机构。
管辖权上看,《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国际海洋法庭规约》第21条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包括按照本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和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对于属事管辖,《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是一切案件;而《国际海洋法庭规约》规定的是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可见,国际法院的管辖事项是多于甚至包含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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