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2)如果申请书符合要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天内受理或不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从决定之日起5天内将申请书的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接受构成仲裁庭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这个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复印件后,必须在1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4)仲裁庭在开庭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庭日期、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在开庭前三天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决定。(5)当事人收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的,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撤回申请处理,缺席被申请人。(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调停,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制作协议内容调停书,调停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调停失败或调停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感的,仲裁庭必须立即作出判决。(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批准后可以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天。如果逾期未做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程序: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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