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申请赔偿的具体流程
职业病患者应当先向当地劳动部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职业病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者本人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根据鉴定的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赔偿,如果单位没有给患者办理工伤保险的,则向单位请求赔偿。
二、发生职业病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职业病的情况下有获得医疗及相关经济帮助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是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项目及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而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无精神损失费赔偿的项目。
三、职业病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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