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小张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一个月,公司向小张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并于合同终止之日向小张发出终止通知。小张未能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因此他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并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小张的上诉。如果公司拒绝接受,将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裁定,公司应向小张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除非法官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法官不得向员工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协商办理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通知代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维权提示
劳动者必须注意避免签署员工辞职单等空白文件。法院发现,当一些雇员辞职时,雇主要求雇员签署空白表格,然后在表格上指出辞职的理由是“辞职”或“拒绝签署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工人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辞职表在签字时是空白的,否则很难支持经济补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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