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04 17:12:27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如下:

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等等。

一、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如下:

1、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给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

2、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甚至强行阻止对方探视子女;

3、抚养费支付不到位,部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或不愿支付抚养费

4、不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对对方产生误解,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另一方;

5、滥用探望权,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利用频繁与子女见面的机会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包括什么内容

一、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二、探望权的特征如下: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三、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四、探望权人有以下的情形的,可以中止探望: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离婚后不让看孩子法院起诉流程

离婚后不让看孩子,根据探望权之立法宗旨,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

探望子女乃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之自然权利,不惟父母之权利,更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

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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