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的处理,根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同时,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
对于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子女,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因此,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