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应遵循协议优先原则、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双方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将作出判决。协议优先原则是指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应优先考虑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权利义务统一原则是指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是指探望权应当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上原则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协议优先原则。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作出判决,从而确立了先行调解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调解协商或违反这一原则都是程序违法的。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从父母子女关系来说,对父母而言探望权是一种权利,相对于子女有受探望的权利而言又是一种义务,该项义务是法定的,不能抛弃。
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民法典》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民法典》探望权规定的目的正是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而子女除了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外,还需要接受母亲或父亲的关爱、教育和情感熏陶,这也他们天生的权利,因此以此为标准来确定探望权的内容,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否则即为适得其反。
民法典探望权原则
民法典探望权原则是指在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申请人有权利要求探望权被申请人到指定地点或指定时间内探望其子女或孙子女。探望权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子女或孙子女关系相关的证据,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与被申请人见面。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或无法按照要求进行探望,探望权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如强制探望或赔偿损失。
探望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对于维护家庭和睦、保护子女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民法典中,探望权原则得到了明确规定,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子女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探望权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对于维护家庭和睦、保护子女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遵循协议优先原则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同时,探望权申请人有权利要求探望权被申请人到指定地点或指定时间内探望其子女或孙子女,而被申请人也有相应的义务。民法典探望权原则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子女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