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以及方式。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当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对于探望权行使的判决,难以保障上诉人的权利的有效行使
虽然夫妻双方离婚,但不应剥夺或限制对其小孩的相处和探望,一审法院判决男方一个月只有两次限定周六探望时间,且当天上午带出下午6点前必须送回住处。此种探望方式缺乏灵活性,且行使时间过短,并不能有效保障其探望权;同时,对于尚且年幼、对父亲较为依赖的小孩的成长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尚未判决。
律师分享:
夫妻双方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离婚协议的约定至关重要,该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在民政局备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离婚后要对此做出变更是非常麻烦的,所以劝诫夫妻约定离婚协议时,一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考虑清楚,约定细致,必要时候请专业律师起草或把关也是明智的选择。
若夫妻离婚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那么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对此,笔者也做了一些梳理,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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