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是随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探望的内容包括见面、交往和探望时间可分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方式灵活,但时间短,不利于深入交流和沟通;逗留性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深入了解和交流,但需子女有充裕时间,探望人有良好居住和生活条件,不应有不良生活习惯。
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是随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处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养子女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交往。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根据探望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前者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后者则探望时间相对长,且被探望子女可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两种方式都有其优缺点。前者方式灵活,便于达成协议,但因时间短,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间的深入交流和沟通。后者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抚养人要承担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且需子女有较充裕的时间,探望人有较好的居住与生活条件,并不应有不良生活习惯,如酗酒、赌博、吸毒等。
探望权行使方式
探望权是指在离婚或者夫妻关系终止后,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仍有权探望其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定期探望: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应当定期前往子女住所探望他们,探望的频率和时间应当由子女与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协商确定。
2. 一次性探望: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可以在子女生日、节日或其他重要时刻前往子女住所探望他们。
3. 探望时间的选择: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可以选择在周末、节假日或工作日前往子女住所探望他们,也可以选择在子女上学期间前往学校探望他们。
4. 交通工具的选择: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可以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子女住所探望他们,也可以选择开车前往。
在行使探望权时,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子女的意愿和隐私,不得侵犯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子女也应当尊重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的意愿,配合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或夫妻关系终止后,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仍有权探望其子女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是随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探望的内容包括见面、交往、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根据探望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有定期探望、一次性探望、探望时间的选择、交通工具的选择。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子女的意愿和隐私,不得侵犯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子女也应尊重非婚生父母或领养人的意愿,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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