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探望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扶养人有协助的义务而拒不协助,或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不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探望义务;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4、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其他主要原因。
探望权纠纷的原因分析
探望权纠纷的引起常有以下原因:
(一)错误认识
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而相对方有时也认为,既然法院将子女判归另一方,另一方就应完全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与自己无关,甚至主动断绝与子女的往来,以达到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二)报复心理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以对方的痛苦作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有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出于个人原因,希望对方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又想时常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对方亦会以既然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就应断绝与孩子的往来相抵制。
(三)抚养费给付不到位
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对方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
(四)错误教育
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
(五)探望权滥用
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对方拒绝再行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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