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探望权中止的原因有几种?
时间:2023-08-16 19:55:13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

5.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探望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直接抚养方或者子女自己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法院可能也是根据情况,相机对孩子的探望权作出的相关判决,无论人民法院判定的是半个月探望一次,还是一个月探望一次,这都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况且,就算法院判定了当事人一个月可以探望一次孩子,但时间到了以后也难以保证孩子有什么事情出国或者也不在本地了,这些操作起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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