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孩子探望权必须写吗
时间:2023-02-24 08:00:21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探视权又叫探望权,是从属于抚养权的一种亲权,不因离婚而终止,反因离婚而突显。要求子女直接抚养权未获支持一方,虽不能视为提起探视权请求而直接判决享有探视权,但法院可对探视权进行心要释明,由当事人协商为主,法院判决为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偏属义务性、物质性;探视权偏属权利性、精神性。在关于抚养权的判决中,应做到物质与精神并重,经过法院告知,当事人协商,最后由法院判决。

一、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一)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二)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三)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二、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民法典》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一)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二)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三)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四)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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