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起诉中止探望权,探望人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具体情形有: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等,探视权的中止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一、因探望权的中止而产生的纠纷怎么处理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我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事由。对于何种情况下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认为包括以下情况:
(一)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
(三)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危及子女健康的。
(四)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拒绝其探望的。
(五)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权益的。
(六)发生过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的行为或者有明显藏匿倾向的。
(七)探望权人在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子女作出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一方提出的中止探望的案件时,会着重审查其中止申请有无充分的理据支持,一般情况下,如提出请求一方无充分证据或者其证实的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认可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需要明确的是,探望权的“中止”不同于“终止”,只有在探望权人或被探望权人死亡、被探望权人成年的情况下,探望权才会终止。所谓的中止探望权,是因为出现了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探望权人应暂时停止行使探望权,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就应该恢复探望权人的探望权。
二、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一)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二)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三)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四)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五)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六)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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