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效合同是否能作废或终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两条规定,一般合同的生效只需具备签字或盖章中的一项即可。因此生效的合同想要终止,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否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二、合同有哪几种效力类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一)有效合同,一般来讲合同双方当事人肯定希望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对合同签订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因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四)可撤销合同,是发生了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况的合同。
三、合同一般具有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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