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作废不等同于合同终止,协议作废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字面上解释,指的是该份协议不再有效,而其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还有待商榷。而合同终止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溯及力。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是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方式有:
第一种是约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这种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权条件的约定为前提。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解除问题上的另一种体现。应该说这三种解除中第一种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导致的,后两种情况下的解除才能被称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第二种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二、离婚后对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如何解决
离婚协议对方不执行,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下来后,对方仍不履行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虽然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判决后该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于强制执行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三、离婚与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如下:
1、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发生于结婚之时。
3、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法院确认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4、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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