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应向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恢复登记申请,本人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书面申请或者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县公安派出所领取入户申请表;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3.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异地恢复的),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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