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亲属、户主或其他共同居住人员(无亲属或亲属不明人员可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卡)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
3、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4、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6、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7、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凭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属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提出申请,提交材料,派出所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无弄虚作假的,予以批准。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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