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的规定
时间:2023-09-07 09:20:11 3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重庆市在2002年取消了《公摊面积条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权证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和设施,计价依据为套内建筑面积。不按此计价的开发商将被罚款,罚款金额为商品房交易金额的5%至10%。

重庆市在2002年取消了《公摊面积条例》。无论是现售还是预售的重庆商品房,计价依据都是套内建筑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权证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和设施。此外,不按此计价的开发商将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商品房交易金额5%~10%的罚款。

重 庆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和 权 证 应 载 明 哪 些 内 容 ?

根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重庆市商品房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1. 合同双方:包括出卖人、买受人、合同签订日期等基本信息;

2. 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所在楼层、房屋朝向等;

3. 合同价格:包括房屋售价、房屋总价、付款方式等;

4. 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方式;

5. 权属转移: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方式、土地使用权转移方式等;

6. 合同期限:包括房屋租赁期限、房屋抵押期限等;

7. 房屋质量:包括房屋建筑结构、房屋设备设施等;

8. 房屋交付:包括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等;

9. 争议解决:包括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诉讼机构等;

10. 其他约定:包括房屋销售过程中的其他约定,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证应当明确载明上述内容,以保证房屋交易的合法、规范和公正。

重庆市在2002年取消了《公摊面积条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证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和设施,以保证房屋交易的合法、规范和公正。根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重庆市商品房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证应载明合同双方、房屋基本情况、合同价格、付款方式、权属转移、合同期限、房屋质量、房屋交付、争议解决、其他约定等内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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