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各土地开发企业:
几年来,特区内一些土地开发企业,拿行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这是一种变相行使政府职权的行为。目前,土地开发企业拥有行政划拨土地的存量多达数十平方公里,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这种情况给特区的土地管理工作带来混乱,对特区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极为不利。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49号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特区内各土地开发企业转让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制定年度的转让计划,并报市国土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执行中如需变更计划,须报经市国土局同意。今年的年度转让计划,应于三月三十一日前报市国土局。以后,每年的年度转让计划,应于前一年的十二月底前报市国土局。
年度转让计划的内容包括:转让土地的数量、位置、时间、用途、拟转让的对象、预计收取的地价款等。
二、各土地开发企业转让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含以土地入股、合资、合作项目),转让、受让双方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签订转让合同前需向国土局报告,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转让方持申请转让报告、转让合同及附图,逐项报经市国土局审查批准,否则,转让无效。没有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市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不予办理确权手续。市国土局对违章双方,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统一出让。
建房出售、出租的,建房计划应逐项呈报市国土局审批。
三、一九八八年一月至今年二月底止,土地开发企业有偿转让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以土地入股、合资、合作项目),按转让每宗地一份合同,由各土地开发企业汇总于三月三十一日前报市国土局备案。提供转让合同有困难的,报经市国土局同意的可造表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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