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30:47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和相关城市组团的土地规划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青岛市城市发展概念规划》、《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城市组团概念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滨海公路两侧土地

(一)沿滨海公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及琅琊、胶南、红岛、鳌山、田横等五个城市组团内的建设用地,要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储备,严格控制。

(二)具体建设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上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

(三)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控制生态间隔区内村庄的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宅基地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二、严格控制滨海公路两侧和相关城市组团的规划审批

(一)下列重点城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1、胶南市:泊里镇、琅琊镇、张家楼镇、大珠山镇、灵山卫镇;

2、黄岛区:红石崖镇;

3、胶州市:营海镇;

4、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红岛街道办事处;

5、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王哥庄街道办事处;

6、即墨市:鳌山卫镇、温泉镇、王村镇、田横镇(含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丰城镇。各区市编制的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二)滨海公路沿线琅琊、胶南、红岛、鳌山、田横等五个城市组团总体规划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滨海公路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00米控制范围以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由驻区规划部门、各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能分工审批。

(三)市规划局编制《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海岸带规划》规划范围以北的滨海岸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规划范围为:崂山区仰口湾至丁字湾(即墨市与海阳市交界处)。

(四)各有关区市政府要编制生态间隔区内的村庄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备案。村庄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发展规划。

(五)规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全面开展滨海公路两侧各500米范围、海岸带范围、生态间隔区以及琅琊、胶南、红岛、鳌山、田横等五个城市组团内的土地清查工作

(一)对滨海公路两侧各500米控制区域及生态间隔区进行现状测绘、现场确界定桩,提供完善的测绘成果。各区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界桩。

(二)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转让要立即停止,规划批准前不再安排新的建设项目,待规划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对确需建设的经济发展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有关区市政府要立即冻结已批未建及未批先建项目,并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并按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意见实施。在此之前,各区市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发生。

(四)有关区市要对滨海公路启动段(北段)两侧50米绿化带用地内的现状建筑进行清查,提出具体处理方案上报青岛市人民政府。

(五)按照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2号议案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崂山风景名胜区滨海岸线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的通知》(青政发〔1999〕130号)的要求,加强对崂山区仰口湾至即墨市丁字湾段海岸带土地、规划的控制,严格保护自然岸线,严格控制滨海岸线建设。在该区段海岸带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之前,滨海公路至海岸线一侧的建设项目须经青岛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用地预审后,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加强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生态间隔区管理工作

(一)按照组团概念规划,在滨海公路沿线划定11个生态间隔区,自南至北依次为:

1、白马河生态间隔区:白马河至胶南市泊里镇西横河、沐官岛水库,总长度约7公里。

2、古镇口湾生态间隔区:自胶南市琅琊镇北、车轮山南至胶南大珠山东北、胶南大学城西南,总长度约10公里。

3、青草河生态间隔区:自胶南市区西南青草河向南约2公里。

4、朝阳山生态间隔区:自胶南市两河至胶南市柏果树河,总长度约4公里。

5、洋河生态间隔区:自红石崖北错水河至胶州市营海镇跃进河,总长度约5公里。

6、大沽河生态间隔区:大沽河两岸,总长度约5公里。

7、墨水河生态间隔区:墨水河两岸,长度约

1、5公里。

8、崂山生态间隔区:自崂山石岭子分水岭至王哥庄青王公路。

9、土寨河生态间隔区:自王哥庄北囤山至马山后村北部河,长度约5公里。

10、温泉河生态间隔区:自大任河至温泉河,长度约4公里。

11、鳌山湾生态间隔区:自温泉社生河至王村河,长度约7公里。

生态间隔区的具体范围、坐标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测绘资料为准。

(二)对生态间隔区范围内土地、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1.各区市立即停止间隔区内土地出让、转让活动,不得新安排建设项目。对已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情况以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用的情况进行彻底清查。

2、各区市立即冻结间隔区内已批在建及已批未建的项目,并进行清查。

3、各区市立即停止间隔区内村庄建设,并尽快编制村庄发展规划。有关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应在村庄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再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严禁以宅基地等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4、各区市负责现状违法建设项目的清理拆除工作,制定并建立巡查机制,严防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以上清查工作,各区市应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提出具体处理方案,于2004年4月20日前上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并严格按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意见实施。

本通知下发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发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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