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与交通事故关系如何?
时间:2023-07-11 09:21:12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过错越大,赔偿的金额越高,但是,在法律规定无过错仍然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就与过错大小无关。第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第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就是说后果越严重,赔偿的金额越高。第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第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这里主要是考虑到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能够说要求的赔偿金额很高,但实际上执行不到位或者很难执行到位,那么这么高的金额也是没有意义的。第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法院所在地的人均生活水平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全部给付,另一种是每年给付相当的金额,也称年金制。笔者认为一次全部给付较为合理,因为在年金制的情况下,给付过程有时延续十几年之久,在这期间如果加害人失踪、丧失收入来源或死亡而又无遗产时,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即使加害人不存在上述情况,但其拒绝继续履行给付的,受害人还要在判决生效后不断申请执行,颇费周折。而且若受害人为死亡者的近亲属时,受害人在支付期间死亡,而又无继承人的情形下,实际上加害人就不会给付余下的抚慰金,起不到对加害人的惩罚作用。所以,虽然年金制考虑到加害人的经济条件,有利于减少其支付的困难,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采用一次全部给付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一次性支付还可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有了可让与性和可继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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