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省高等法院的再审答辩书
时间:2023-05-07 08:51:58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何撰写省高等法院再审民事答辩状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申请人:李**,男,出生于*月*日**,原黑龙江省水暖工人**劳务派遣公司居住在*市**区**街*-*-*01

。鉴于被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再审案件,现提出如下抗辩:

I.对于上诉请求部分

1,*市中级人民法院(20***民中字第*a号)的民事判决是在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作出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经过一审和二审,事实和证据证实,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不得同时与两个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李**无视事实和法律,要求恢复与**无劳动关系公司的劳动关系。此外,上诉请求超过了劳动仲裁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在依法享有对**公司的上诉权之前,应先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李**对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该诉讼应以劳动仲裁为基础。因此,诉讼中的一切都应以劳动仲裁请求为依据。拒绝接受仲裁的事实和理由也应当与劳动仲裁密切相关。他应当在拒绝接受仲裁裁决的范围内,围绕仲裁请求申请再审。然而,李**的上诉请求与仲裁请求明显不一致,这相当于不顾事实谈论法律,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应裁定驳回他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是准确的,但李**案件的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李**的再审请求。基于第

(I)部分的事实和理由,**公司的代理人通过之前的仲裁和一、二审程序证明原告李**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现向法院作出详细解释:

1。被申请人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再审申请中无效。为了证明他的观点,申请书中列出了一系列所谓的事实。在一审和二审中,李**也解释了这些所谓的事实。首先,在第一个案例中,他谈到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不是他本人签署的。他不知道是谁签的,并要求法院进行笔迹鉴定。在审判过程中,当时作为证人的李阳的妻子透露了秘密。她签了合同。李**知道谁签了合同。为什么他在审判中不知道?在本次再审申请中,被申请人编造了文化程度较低等理由,并要求妻子代其签名,试图掩盖事实,迷惑公众。事实上,李**从一开始就知道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有劳动关系。事实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所有不客观和虚假的借口都是软弱的

(II)根据法庭审理,李**和**公司于**,20**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李**和**公司根本没有劳动关系。**公司接受**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在派遣协议第2条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公司)负责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签证、续签、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在此情况下,**公司仅为李**的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他想违反事实,超越法律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这是对事实和法律的一种不尊重和肆意践踏,该**公司成立于**年**月20日**,李**声称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到10年在**省**管理的**公司工作,为什么李**主张与**公司存在无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客户。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商业关系,没有李**所说的“剥离”。李**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无劳动关系。你为什么主张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这完全是李**的一厢情愿

李**在一、二审诉讼中声称自己是黑龙江**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人。根据客观事实,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但违反客观事实的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事实上,早在20**年,李**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只接受**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已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公司只是李**的用人单位,与李**没有劳动关系,更不用说恢复这种客观上不存在的关系了。(III),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是由**公司做出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本无法终止劳动关系

李**因工负伤,无任何理由在用人单位(**公司)工作六个月。用人单位将此情况反馈给了李**的用人单位**派遣有限公司,经核实属实后,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与李**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无故不到用人单位受审六个月,不履行休假手续,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向李**的用人单位**公司报告了这一情况,经核实后,公司依法终止了与李**的劳动关系。完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李**在投诉中冗长的自诉,只是他个人的主观陈述,毫无根据地推卸了**公司的法律举证责任,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没有证据的陈述只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总之,我希望法院能依法驳回李**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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