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是必须满足,才能购买自住型商品房预售?
时间:2023-09-06 11:40:06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自住房是一种特殊的住宅类型,只有北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非京籍家庭需要满足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的条件才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严格,但自住型商品房对于解决北京市的住房问题具有一定的帮助。

北京市自住房是指一种被称为自住型商品房的住宅类型。目前,这种住宅类型只有北京市才有。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家庭实行限购;非京籍家庭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

北 京 市 自 住 型 商 品 房 预 售 条 件 是 什 么 ?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建设系统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住型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满2年;

2.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满2年;

3. 房屋套数标准为1套;

4.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比例的,还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5.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因此,自住型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如果开发企业未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商品房预售,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北京市自住房的预售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包括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满2年、房屋套数标准为1套、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出让价款超过出让起始价、出让价款缴纳比例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开发企业必须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商品房预售,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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