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纳税人根据政策的规定,要求减税免税的,必须在享受减免税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减免税申请表附表》,同时报送如下资料:
1、减税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2、根据申请内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减免税种、项目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需要转送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三)审核
税务机关应及时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审核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要件。情况属实的,提出初审意见和报告;不符合减免条件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审批
1、按照各税种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属主管税务机关权限范围的,经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该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批。
2、需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下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根据调查审核意见及申请减免税的有关材料形成书面报告请示(其中,资源税的减免需由同级财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后上报),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批,并批复下级税务机关。
(五)减免税审批时间限制:1、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2、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告知凭证。3、有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六)办理批复
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要求的,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同时按期编制《减免税批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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