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申请减免税审批程序性规定
时间:2023-06-07 14:22:12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批项目名称:新办企业申请减免税

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4〕00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审批总时限: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纳税人需提交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办公场地房屋使用证明;

7.企业主要人员名单及职务;

8.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在办税服务大厅领取);

9.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最近季度报表);

10.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11.法人股东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对区外投资方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须提供:

1.投资者为企业或单位的,须提供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投资者为个人的,须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

所有附送资料要求按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要求用A4纸,并在每一页注明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名、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标准:

1.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3.新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时间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2个月内,但最长的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其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一个年度。

4.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桂国税发〔2003〕239号)

受理范围: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本岗位责任人:办税大厅文书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企业将书面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初步检查表格及资料合格的,正式受理,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于第二天将企业的书面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等移送主管城区管理局。

时限:20分钟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一)申报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二)申报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1.新办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能独立计算盈亏,能按规定保存有关账薄、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2.新办企业,必须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改制)、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或分立,以及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3.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如企业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桂国税发〔2003〕239号)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城区管理局企业管理股审核人员、业务股所得税业务管理岗审核人员、市局所得税科减免税管理岗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主管管理局企业股初审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核实,核实无误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管理局企业股主管领导审核。业务股所得税业务管理岗审核人员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核后,依据审批权限,报市局所得税科审核。市局所得税科减免税管理岗初审人员审核后,报所得税科科长复审后呈主管局领导审核;在主管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依据审批权限批复或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在审核过程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至企业管理股,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企业管理股将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书面说明原因。

时限:主管城区管理局企业管理股审核人员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股所得税业务管理岗审核人员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局所得税科减免税管理岗初审人员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城区管理局企业管理股股长、主管城区管理局主管局长或市局所得税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主管城区管理局企业管理股股长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业务股所得税管理岗人员。

主管城区管理局主管局长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由业务股所得税管理岗人员拟文请示市局,报市局所得税科减免税管理岗审核人员。

市局所得税科科长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主管城区管理局企业管理股股长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城区管理局主管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局所得税科科长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市局主管局长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由所得税科减免税管理岗审核人员依据审批权限拟文批复企业或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时限:市局主管局长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员:办税大厅文书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同意免税的,将免税批复文件交纳税人。

对中途退回的,书面告知理由、所需补充的资料及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将申报材料退回纳税人。

对不同意免税的,书面告知理由及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将申报材料退回纳税人。

时限:从市局所得税科逐级退回至办税大厅文书受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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