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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问题;办理困难减免福利企业房产税的申请

2020-01-03 12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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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取得《福利企业证书》并通过民政部门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福利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税务局审批后,免征福利企业该年度房产税。 二、本公告所称纳税确有困难的福利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福利企业。 三、申请困难减免房产税的福利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福利企业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的房产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四、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各税务所(分局)负责受理福利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审查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申请困难减免的福利企业应当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民政部门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年度资格审核认定材料、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福利企业困难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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