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纳税人申请办理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税种减税、免税事宜,凡在我市有关地税机关办税厅办理纳税事宜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按规定享受减税、免税,需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减税、免税审批手续。现就我市办理减税、免税审批程序通告如下:
一、减税、免税审批程序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3、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程序
1、由申请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分税种(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可随同应缴纳的营业税一并申报)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减税、免税审批表;
3、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方税务局发放)复印件;
4、与申请减税、免税相关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5、与申请减税、免税事宜相关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申请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将上述与减税、免税有关的材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各分局),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临沧市地方税务局涉税审批程序办理。
7、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要求。
纳税人在减税、免税申请书中应有如下内容:一是纳税人基本情况;二是申请减免的税种、理由及政策依据、减免期限,如果能计算减免税金额的还需注明减免的税款;三是在申请书得附件中逐一列明所提供的与减免有关的各类资料名称,具体是指本条2——5项规定资料。
8、减税、免税审批期间纳税问题。纳税人按规定提出减税、免税申请,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在正式减税、免税批复未下达前,需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待正式减税、免税批复下达后,主管税务机关再将减、免的税款按退税审批手续退还纳税人。
三、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程序
1、受理问题。负责征管的各分局接收了申请减税、免税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对申请者提出的减税、免税申请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意见,经分局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县局税政股。
2、审批程序。税政股受理后,根据临沧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书及各分局(含专管员)的调查意见等事项宜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关税务机关审批。
3、减税、免税批复的下达。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符合减税、免税政策规定的,由我局正式下达减税、免税批复发至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
4、主管税务机关减税、免税调查意见要求:专管员和分局应对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写出详实的调查意见,调查意见要求有如下情况。一是申请减免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二是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种、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限,如果能计算出减免税金额的还需计算出预计减免的税款;三是对该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的具体处理意见;四是在附件中逐一注明由专管员和分局提供的与该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有关的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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