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减税免税的申请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一律无效。
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局务机关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对于减征的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减税、免税待遇,并追回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减税、免税,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追回相关的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全文3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