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自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了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制,但新的税收管理体制的权力仍然集中在中央政府,包括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自行制定的财政返还政策也要严格进行清理。深圳作为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考虑到其历史原因和某些特殊情况,中央仍然允许深圳保留一些地方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每个税种都有自己不同的课税对象,所以每个税种都有减税和免税的规定。一般来说,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对商品、劳务在每一流转环节上,就其流转额或增值额课征的税收。转让方可以通过价格形式将其转嫁出去,无法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所以国家一般不会在这几个税种中制定覆盖面较广的减免税政策。而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由于税收负担无法转嫁,国家和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在这些税种中制定覆盖面较广的减免政策,以实现优惠的经济目的。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减免税政策更值得关注。
作为税收程序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其第3章第21条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权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也就是说,减免税必须通过纳税人申请和税务机关审批两个程序才能得以实现。
在现行税法体系中,减免税申请的规定散见于各单项税收实体法。如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深圳经济特区曾规定特区企业生产、经营的收入,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的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这是比较典型的关于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权的法律规定,它包括了申请人(特区企业)、申请对象(生产、经营收入)、申请税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和申请内容(定期减征或免征)。其实这段话还寓示着申请方式:既然税务机关要给予批准,那么申请人就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此外,申请减免还有时限的规定,即申请时限,一般为纳税期限届满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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