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至五条规定如下:
1、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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