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满足两个条件: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中应税销售额累计未超过500万元,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时可按月或季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符合条件的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您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次,在转登记日前的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中,应税销售额累计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另外,一般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转 登 记 条 件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小 规 模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同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应税销售额证明、应税服务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前)等。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此外,一般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应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应税销售额证明、应税服务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前)等。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中应税销售额累计未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税务机关会为其办理登记并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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