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任何违约行为所应承担之赔偿责任,往往根据其与购房者签署合同中所注明的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这一比例予以计算;
然而,若是由于违约而给业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违约金便有必要在固定标准上适当增加,但其最大值绝不应超越实际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这个上限。关于具体的衡量准则及增幅范围,双方当事人可在事先达成的协议中进行明确的商定与设定;在此基础之上,双方还可以结合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实际损失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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