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附加刑的具体规定
(一)罚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有三种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没收财产:就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四)驱逐出境:就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执行日期,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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