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缺乏有效要件的性质是不同的。可撤销合同一般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危险、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有效要件,如无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机关确认无效时,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有权要求并影响效力变更的当事人是不同的。效力未定的合同,可以由合法第三人批准、拒绝批准,也可以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类批准或撤销应直接向合同双方作出,无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任何请求;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害合同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撤销。不同的时间限制。效力未定的合同,第三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催告和批准期限内(在中国为1个月)作出批准或者拒绝批准的意思表示;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将被消灭
总之,我们区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关键在于理解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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