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赠与行为,它是指赠与人将其所有之财产无偿捐赠予受赠人,且受赠人亦表示接受此项赠与。
正是由于赠与行为乃是无偿奉献,故此特性决定了我们需要尊重赠与人自行判断的自由意愿,以便维护其权益。
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的权利。
当赠与人想要行使这一撤销权时,他需满足以下三个具体条件:
(1)赠与合同尚未实际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转移;
(2)赠与事项本身并不涉及到任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道德义务;
(3)赠与合同尚未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赠与人便可依法行使自由撤销权。
接下来,介绍第二类撤销权——法定撤销权。
这种权利是基于特定法定事实,由赠与人依法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力。
在此权限内,不论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与否,只要受赠人符合下述任一情况,便可行使撤销权:
1.受赠人对赠与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是侵犯了赠与人的直系亲属;
2.受赠人对于赠与人负有的抚养义务却未能积极履行;
3.受赠人未能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去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并非无期限限制。
在知晓或应当得知撤销原因后,当事人须于一年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其诉讼请求权将被消灭。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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