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与可撤销性:区分与理解
时间:2023-07-13 19:30:25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不同原因导致可撤销合同主要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无效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认定程序不同的,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必须由撤销权人启动;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主动确认无效合同;

3、法律效力不同的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仍有效;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撤销权的主观意愿决定的;

5、期限限制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的,撤销权人丧失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怎么分辨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分辨方式:无效合同是指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无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情形,导致合同依法无效的现象。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取,合同归于无效,不行使撤销权,合同继续神效的法律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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