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商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一)行为发起方需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执行能力;
(二)其意思表示需真实无误;
(三)该行为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应背离公序良俗原则。
其次,如下类型的商事法律行为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撤销处理:
1、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商事法律行为;
2、通过欺诈手段而形成的商事法律行为;
3、由胁迫因素引发的商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商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