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强行拆除正常的民房,但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源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过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由有关部门检查工地,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如下:
1、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3、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依法保护和保障公共财产、私有财产,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7、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全文5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