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什么意思
就是说高于乡政府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我国共有五级:国务院——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市(地级、副省级)政府——县(县级市)政府——乡政府本来的村级撤了,变成了村民委员会。
二、什么叫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因此,“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区”为《宪法》规定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下设的区的相关规定,应当排除县级市,县级市即便下设区,由于下设的“区”不属于《宪法》规定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下设的区,因此,该县级市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是地级市以上的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三、人民政府代表的是什么?
人民政府是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通称,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解放区设立了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甲午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改称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1958年7月我国开始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共八中十次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
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1月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被夺取权力,2月5日成立上海人民公社,后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议改称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从此以后,被革命委员会所替代。第五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设立了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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