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员工该如何维护权益
问: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或虽办理了工伤保险,但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时员工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法律规定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待遇的相当部分要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实际当中,部分用人单位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此时,受伤员工为获得应得的工伤待遇,务必在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及所需材料可向该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待医疗终结并评定劳动能力等级后,可要求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未经工伤认定,直接申请仲裁,要求认定为工伤及相应的待遇,将不会得到支持,如向法院起诉,将被驳回起诉。
来源:深圳特区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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