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是否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如果开发商的过户行为发生在权利人的预告登记有效期内,即该房屋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该过户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反之,如权利人的预告登记已失效,开发商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