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
3、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4、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
5、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1、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所得的价值,从三千元到一万多元不等;
2、在一年内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实施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
3、变相、隐匿的犯罪所得,包括电气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设施、紧急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灾资金和物资;
4、隐瞒或隐瞒使无法及时调查和处理上游犯罪并对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行为;
5、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其他行为,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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