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n+1中,n表示每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1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对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提前通知的,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简而言之,这段内容主要介绍了n+1中的经济补偿规定。
n+1中的n表示每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谓的+1,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提前通知的,应当支付代通知金。
离 职 补 偿 中 的 n 代 表 什 么 意 思 ?
离职补偿中的"N"代表的是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员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本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十年计算;满二十年到三十年的,按十五年计算;满三十年到四十年、五十年的,按十五年计算;满五十年到六十年的,按十五年计算。因此,离职补偿中的"N"指的是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
离职补偿中的"N"代表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十年计算;满二十年到三十年的,按十五年计算;满三十年到四十年、五十年的,按十五年计算;满五十年到六十年的,按十五年计算。因此,离职补偿中的"N"指的是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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