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难点与挑战
时间:2023-11-07 11:10:05 4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审查相关主体的资格,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资格。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问题,以及法无明文规定情形的处理和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条理解。此外,还需要关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审查问题。

1、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如何审查相关主体的资格。

2、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问题。3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法无明文规定情形的处理,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条理解。4、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审查问题。

关于工伤认定资格问题,人民法院如何审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纠纷案件时,需要对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主张的工伤待遇提出异议,或者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如果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是工伤或者已经康复,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工伤认定资格问题时,需要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关注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问题、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审查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纠纷案件时需要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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