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效婚姻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3-22 15:40:45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严格审查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导致无效的事由必须是一直存在延续的,如果现实中已不存在,那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不予支持的。如重婚的,在当事人一方起诉时已不存在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在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对于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在起诉期间已经治愈的。上述阻却事由消失后,无效婚姻演变成合法婚姻。法院处理时,应当离婚案件的程序处理,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确定是否准予离婚。

2、宣告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具体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2)以未到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要注意有重婚情形的无效婚姻案件中,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将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做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案件审理。

3、当出现非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以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的告诉为基础的。如果出现检察院的重婚公诉的,人民法院应以职权宣告婚姻无效。而在人民法院受理利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一、认定无效合同应注意什么

1、认定无效合同应注意:

(1)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与相对人是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3)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事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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