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承包土地征用和占用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审[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土地补偿款。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是:第一轮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后,迁往城郊的农民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承包地,土地被征收后,应当依法取得土地补偿费。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群众应当依法参与集体剩余补偿的分配法律。第二轮土地承包后,迁入城郊的农民要求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金,依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实施。
全文3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