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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地上建的房屋在拆迁时可以得到补偿吗

2022-04-15 870人已浏览
  • 周旋律师

    周旋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劳动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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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章建筑,在面临拆迁时,不仅不能得到政府的任何补偿,屋主甚至要接受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如果因为建造行为,导致当地农用地发生生态退化、造成严重环境破坏的,屋主甚至会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的必须是合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在建造房屋时,应当符合当地农村的土地利用规划,不能占用村里的永久基本农田。因为在我国,永久基本农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因此,村民在建造房屋时占用了农用地的,不仅在拆迁时不能要求政府补偿,而且需要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如果已经造成了生态问题,故意建造违章建筑的屋主,甚至要接受行政和刑事的双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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